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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标准和领取时长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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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提高。根据今年《关于调整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我市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036.6元;累计缴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178.6元。
据悉,2017年我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为924元,累计缴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为1056元。调整后的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即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与用工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的但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
  根据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的,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流程为: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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