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学网 > 税务政策 > 正文

山东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范围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事务,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企业事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开具相关证明。

自2017年9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多证合一”改革,实行“多证合一”改革,是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中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这项改革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举措,对营造更加便利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和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多证合一”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积极作为,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新开业户何时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如何办理税务登记证?

1.纳税人应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银行账号证明;

(6)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2.纳税人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一并提交地方税务机关。

三、不办理税务登记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