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版,甘肃计价依据完整版(二)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格;
(二)未经注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造价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业务活动;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出借、出租、转让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五)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七)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的各项制度,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及时提供计价依据,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并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必要的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合同价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计价依据的规定计价或者不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额5%的罚款: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建设规模、扩大设计范围、提高设计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
(二)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高估冒算;
(三)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造价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资格印章,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抢险救灾、农民自建住房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