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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产假由社保“买单”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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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晚上频繁起夜,白天按时上班,宝贝只能扔给老人或保姆照看……北京市人大代表王幼君日前建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出资保障,以改善幼儿家庭紧张的生活状况。(8月11日《北京晨报》)

  王代表的建议看起来很好,实际上不过是故意迎合民众而已,毫无可行性。他自己作为一家公司的老板,也知道女员工3年产假休下来,企业不赔本才怪,所以提出由“社保提供3年的生育津贴或由财政出资保障”。但在现行社保体系下,这种设想缺乏公共讨论的价值。

  就连很多女性自己都认为“3年产假”是在“大放卫星”。毕竟,国家可以规定产假休三年,但没法规定企业必须招聘未婚、未育或未二胎的女员工。所以一味增加女性职工的福利而不考虑到企业的利益,恰恰会导致相反的结果,尤其在民营企业或中小企业中,女性就业机会必将大大减少。

  ,我国女职工法定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仅仅增加8天,就引来一片争议之声。有不少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想法设法设置障碍,或者拖延时间。比如产假期间一分钱不发,等到社保下来再给员工,这就相当于4个多月没有收入。法律把标准抬得越高,企业的小动作就会越多。这些现象本质是劳资利益没有平衡好,硬性规定再多也难执行。

  因此在妄谈3年产假之前,应先讨论怎么让现行的产假政策落实到位,怎么鼓励引导企业积极保障女职工的权益。权利光存纸面而无落实,一如镜花水月,除了让某些人博取名声,老百姓其实什么也捞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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