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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福利”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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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福利”需要规范

  最近有媒体关注到,多地的计生政策都有这么一条:生育两孩不符合“第一个子女”的要求,因此,“单独两孩”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同时男方也没有15天的看护假。

  “单独两孩”是国家新出台的政策,理应有新的制度与之配套。女职工应不应该享受晚育假、男职工应不应该享受看护假,实际上涉及到一个“产假福利”问题。

  人类社会之所以有“产假福利”,一是因为女性怀孕生产是一个漫长体力付出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过程,生产之后,女性身心健康也有一个恢复的过程,所以需要产假来缓冲。二是因为新生儿不仅有哺乳、照顾的客观需要,而且科学证明父母的关爱陪护对孩子身心发育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科学考虑女性身心恢复规律和孩子成长需求,才衍生出了“晚育假”、“多胎假”、“男性看护假”等。

  因此,“产假福利”的享受,只应与科学有关。无论是第一胎还是第N胎,无论是婚内生育还是婚外生育,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学生,在产假的享受方面,都不应该存在歧视。实际上,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将妇女产假延长为三年、增设男性护理假、待产假的建议,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无论是女性的产假,还是男性的看护假,都涉及到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冲突的思路,也经过了一个文明演变的过程,从没有保障到工作职位保障、带薪产假的落实。但带薪产假也带来了某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女职工的现实问题。事实上,生孩子,不仅是一个家族血缘的延续,也是对民族、人类的责任与义务,所以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已逐步用国家“生育津贴”取代了用人单位的带薪产假。

  我国关于“产假福利”的问题,实际上远不止“单独二孩”的母亲能不能享受晚育假的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的相关建议,一些地方出台的补充性规定,实际上都反映了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后,人们对生活需求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产假福利”进行科学论证,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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