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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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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参保职工可享生育保险待遇

  从九江市医保局获悉,按照《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中“基本医疗保险不支付生育报销,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缴满12个月的我市参保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先到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表》后,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进行资格认定的,一律不享受。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具备四个条件

  昨日,市医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在产前或者怀孕前,或者手术前到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各经办机构将以入院时间为准,确定支付情况。据悉,城镇居民暂不适用,市直单位职工主要在市医保局申请,各县市区主要在其经办机构申请。

  据介绍,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保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12个月以上;2、参保职工生育(含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规定手续;3、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符合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4、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超出最高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包括:妇女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实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或剖宫产手术及生产多胞胎的,可适当增加享受生育津贴。

  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各项最高限额分别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0元;妊娠诊断40元;产前检查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妊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经阴道正常分娩2000元;经阴道助产分娩2500元;剖宫产3500元(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急性阑尾炎等手术的3800元)。

  同时,对于怀孕10周以内门诊流产可报销最高限额为300元,怀孕10周(含10周)以上、12周以内住院流产600元;怀孕12周(含12周)以上、28周以内住院引产1100元;怀孕28周(含28周)以上住院引产1500元。而宫外孕手术可报销最高限额为1500元。

七种情况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若出现以下七种情况,生育保险不予报销。

  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2、用人单位参保处于中断状态或欠缴生育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7月1日是开始生育保险待遇的起始日,所以今年7月1日前,必须缴清生育保险基金,否则,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

  支付)。

  3、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行为,以及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有第三方责任人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

  4、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治疗不孕不育症发生的医疗费用。6、实施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手术后6个月内向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就医前,所在单位医保经办员须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并自选一家当地定点医疗机构。

  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单位医保经办员应在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后6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应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认定表》;3、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卡);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明细清单等。

  社保经办机构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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