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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产假规定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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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时长

  准妈妈生育正常情况下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都各相应增加产假15天。并且这是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除了上述的基本产假,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往往根据生产时的具体情况和准妈妈的个人情况,酌情增加额外的产假。

  产假多少天这个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来说没有统一答案,具体是多少天的产假,需要看相关地方政策法规、自己所在公司的规定以及结合个人的生产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营养、医疗技术等各方面的原因,越来越多的准妈妈选择剖腹产,而剖腹产属于难产的范畴,享受增加的产假15天。

部分地方性的产假规定

  在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指引下,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当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地区政策的指导方针。并且各地区的政策大同小异。

北京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正常的产假从国家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还可凭证额外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需经所在单位批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上海市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对产假的规定,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假、晚育护理假的规定

  符合晚育规定的准妈妈(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广东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基本从国家规定。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晚育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江苏省的准妈妈:

  基本产假::从国家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该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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