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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以及报销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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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你提供四川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一、四川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缴费方式:

1、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2、用人单位改制、重组后,应由改制、重组后的单位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应依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3、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其所在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支出预算中列支;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缴费日期:当月20号

缴费时限

用人单位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都能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缴费未满12个月的,可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温馨提示:

1.对于有生育意愿的个体参保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可自愿继续缴费,按原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中断不超过3个月并且补缴的,算连续缴纳,不影响报销

二、四川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具有本市户口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包括了成都所有用人单位。

参保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参保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时限及费用:

时限:7个工作日

费用:免费

三、四川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支付范围参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1)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2)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不区分孩次都可以再延长60天),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1)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四、四川生育保险如何发放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由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项目及标准为其职工垫付生育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住院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发生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待该参保对象所在单位为其连续缴满12月后向参保关系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日起280天内生育的女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暂时未按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及当地有关政策支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时,需要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确定审核办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以及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生育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病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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