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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标准多少钱,广州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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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算法与领取指南

享受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例如:方某所在单位的当月平均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去年的公司平均工资为2500元,方某属于晚育,可以享受假期一共是,98加15=113天,她能领取到的生育补贴=3000÷30×113=11300元。

2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举例,仍以上诉例子举例,方某的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2500×25%=625元

3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 年9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到市医保局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需携带的资料:

1、《计划生育服务证》;

2、《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医院诊断怀孕周数据及预产期的证明原件;

3、小1寸近期照1张;

4、《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须盖单位公章并填写上联系人和电话)。

三、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①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5、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四、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提供以下资料: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 3、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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