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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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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黄冈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黄冈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黄冈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精神,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之和8.7%(生育保险费率0.7%不进入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二、设置享受待遇等待期:

1、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第3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因故中断缴费,从再次缴费第3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统筹区内连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统筹区外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

三、待遇享受

(一)生育医疗费

1、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在限额线以下据实结算,超限额的按限额结算,范围内药品按甲类,诊疗项目分甲乙类,无起付线。一级及以下医院报销比例94%,二级医院报销比例91%,三级医院报销比例88%。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比在职人员相应提高2个百分点。

限额标准如下:

类别项目名称上线标准(元)

门诊

受孕到产前检查500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600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150

住院

顺产1800
难产(剖腹产)3000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800
4个月以上流(引)产1200
绝育手术1200

2、未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或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首先自付10%,再按照相关限额结算。参保患者确需转诊转院,需经当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和缘由,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按日计算,日支付标准按生育本人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计算。计算时间取生育本人生产或流(引)产当日。

2、生育津贴天数

正常生育的,享受128天产假的生育津贴;难产(剖腹产)的,享受143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男职工只享受15天护理假,不享受护理假津贴;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由所在单位照发。

3、生育津贴用途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并作单位收入。

用人单位发给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则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齐;用人单位未发给工资,用人单位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省属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其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不由单位领取。

(三)生育保险不予支付范围

违反国家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保险或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如兼有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致害方)支付的费用等。

(四)生育保险管理有关规定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且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报销在女职工生产或流(引)产之日起两年内必须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对引、流产的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流(引)产报销不限定报销次数,报销其实施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政策外怀孕的流(引)产,只报销其实施计划生育医疗费,不计发生育津贴。

3、怀孕期间因疾病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保胎和提前待产入院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计发待遇。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5、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计发待遇。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计发待遇。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所称妊娠时间按医学时间计算。

2、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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