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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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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225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0号)和《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1号)。2011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对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2011年以来,自治区领导多次听取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专题汇报,并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要指示。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自治区相关部门在全力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同时,着力做好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调查摸底、数据测算、方案制定、政策研究和起草工作。

11月,广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全面兑现,具备了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第三步走”的条件;12月16日,自治区11届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专门听取全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汇报,并决定要加快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当前,在国家尚未出台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广西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及时启动此项工作,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低收入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关心。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政策

(一)关于实施范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此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二)关于执行时间。201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颁布,明确提出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起步,分阶段推进,逐步到位,进度上不搞‘一刀切’”。根据国办发〔2011〕37号文件精神,在国家没有出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政策文件之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除外)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各市事业单位的执行时间,可参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时间确定。

今后,国家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执行时间有具体政策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关于绩效工资水平。第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科学设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第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当地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可将其调整至控制线;对超过控制线,且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经单位主管部门申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超过部分可予以保留。第三,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并不是确定后就一成不变。

(四)关于绩效工资总量。第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第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按照分类管理办法,每年定期核定本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第三,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第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关于绩效工资的分配。第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全区统一设立为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各事业单位确定。其中,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年人均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的50%-70%,各岗位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第二,绩效考核是绩效工资分配的前提和基础。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第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六)关于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比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七)关于津贴补贴项目保留问题。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各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基础上,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并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由于事业单位目前现有津贴补贴种类繁多,对这些项目的处理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按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第二,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另行规范。第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不再另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有:按上年度12月份工资额度计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参照桂办发〔2004〕67号文件执行的补贴和生活补助费,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1994年出台的物价、福利性补贴,1997年出台的适当补贴,2001年出台的生活补贴、开放地区补贴以及其它由各地、各单位自行规定的津贴补贴等。

(八)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性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和依据。

(九)关于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第一,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以及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第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第三,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十)关于调控收入分配差距。一是建立绩效工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二是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三是对事业单位现有津贴补贴水平超过控制线一定比例的,采取累进方式征收调节基金,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四是根据单位类别、层级、规模和完成目标情况等因素,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五是在职人员发放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当于退休人员统一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其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十一)关于经费负担。第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单位类型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第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超过控制线并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准保留的部分,由事业单位负担。

(十二)关于纪律要求。实施绩效工资后,各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违反厅字〔2005〕10号和厅字〔2006〕5号文件严肃处理。

三、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几个认识问题

(一)实施绩效工资是不是涨工资?

绩效工资不是简单地涨工资。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主要体现激励功能,关键是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而不是简单地涨工资。绩效工资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适当拉开差距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实行绩效工资以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是否就都差不多了呢?

首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是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差异,不同地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其次,不同市、县(区)以及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本身就存在差距,这会导致不同地区、行业事业单位之间的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不完全一致。

第三,有些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及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工资收入分配水平的宏观调控,不同地区、行业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差距会逐步缩小。

(三)实行绩效工资以后,是否意味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要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持平?

首先,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之后,机关公务员执行的是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系列和分配方式不同,两者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其次,由于职务等级、岗位责任、工作表现不同,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即使是事业单位相同职务等级的工作人员,其绩效工资也可能不一致,有的相对高一些,有的会相对低一些。因此,简单地把事业单位某一职务等级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机关单位某一职务层次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这是不够科学的。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为什么不同事业单位的增资水平会有差距?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过去一些地方和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要进行清理规范,并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一方面有利于完善事业单位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绩效工资时的增资水平,取决于事业单位现有的合法合规的津贴补贴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的差距。如果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实发津贴补贴水平远远高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或者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则会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反之,如果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事业单位实发津贴补贴水平远远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或者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则会增资幅度较大。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不是用我的钱来奖励我?

实施绩效工资前,有的地方和单位发放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可能是平均分配的,或者是按不同的职务等级进行发放,而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又没有增量可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另外,一些地区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已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进行了统筹考虑,等到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事业单位的增资水平就会出现变化不大的情况。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前,由于这部分津贴补贴已先行发放给个人,因此,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能会认为这是“用我的钱来奖励我”。必须明确,这种分配方式,与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方式和导向有较大差距,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做好衔接过渡工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绩效工资分配程序,要先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然后将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部分,并依照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按月进行发放,其余比例的绩效工资总量则按要求核拨给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再分配。因此,奖励性绩效工资是从绩效工资总量中预先划分出来用于事业单位搞活分配的部分,并不是从事业单位个人工资中扣除的。

(六)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什么有驻邕和非驻邕两个标准?

规范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津贴补贴,总的考虑是,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促进公平分配;基本原则是,既要保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大体平衡,又要考虑下一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够有机衔接。确定自治区本级其他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借鉴了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做法,将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划分了驻邕和非驻邕两个标准。

鉴于部分自治区本级非驻邕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与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差距,目前,自治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执行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属地化政策。

(七)实行绩效工资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确定生活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没有明确相应的岗位等级,在实施绩效工资发放补贴时,暂按其原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起点岗位等级对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对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已印发《关于调整区直单位附属义务教育学校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92号),调整了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目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正在研究调整提高除义务教育学校以外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各市可参照自治区本级的调整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实行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者奖金吗?

不可以。实行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要严格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对事业单位的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对事业单位的各类经营服务收入,也要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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