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及养老金计算办法说明 (二)
(二)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处理
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予以封存,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本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转移;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协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
(三)将已参保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原退休待遇保持不变,属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由基金支付,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支付。
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辞退等原因,工作状态发生变化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全区范围内或中央驻宁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跨省的机关事业单位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养老保险基金随同转移,转移金额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后,个人账户先予以封存,重新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自谋职业的,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退休条件时,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在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
七、关于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应当缴纳的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全区范围内已建立职业年金的单位之间变动时,只转移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跨省变动工作单位或调入区内已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关系及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工作人员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除上述情形外,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中管理,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市场化运营。
八、其他问题
(一)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金。
(二)不断完善各项参保政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不断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全区各类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保尽保。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