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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改革最新消息及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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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都属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影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的收入。那么2019年山西事业单位工资调整最新信息有哪些呢?山西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解读如何呢?本文为你解读。

1

事业单位职工绩效工资有望增长

近日,重庆、浙江、山西、江西、上海等地启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允许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未来事业单位职工绩效工资有望增长。

山西:

2017年10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确,在8所本科院校和4所公立医院开展绩效工资自主分配试点。

此次试点,山西省明确规定按照“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的原则,核定下达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调控总额。各试点单位在此调控总额内,可自主确定实际发放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不超过调控总额的,不再需要审批。

重庆:

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考核事业单位的公益任务完成情况和事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对在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领域作出突出业绩的事业单位给予适当倾斜。

扩大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自主权,允许事业单位灵活确定绩效工资构成比例,并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实行激励性特殊报酬在绩效工资外单列,以清单方式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人员兼职收入、高等学校教师多点教学收入、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收入”等14项收入项目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江西:

对创新创造、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业绩突出的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倾斜部分主要用于科研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2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将得到完善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未来将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制度,向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倾斜。

不少地区正在积极落实报告中要求,未来事业单位职工将迎满满利好。

安徽:

近日,安徽省人社厅在新闻通气会上介绍,今年安徽省将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做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公务员奖金制度、落实人民警察值勤津贴待遇等三项工作。

宁夏: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推动企业建立以一线职工特别是技术职工为重点的工资增长机制,确保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

天津:

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适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探索建立符合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定期调整机制。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鼓励事业单位实行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强化收入分配激励作用。

3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为2017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报告》规定,2018年将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4

未来编制或将省内统筹

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推广13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其中两项关于事业单位的创新举措将于全国推广!

事业单位编制将省内统筹

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形成需求引领、基数不变、存量整合、动态供给的编制管理新模式。

事业单位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事业单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5

多地出台机构编制新规

禁止擅自增加编制

近日,辽宁省出台《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条例》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增加编制或者超编制配备人员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专项审计内容。

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全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确定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并确定下达盟市事业编制总额。办法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按照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保障事业单位社会公益职能的实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社会公益事业举办方式。

6

乡镇事业单位人员晋升通道更明朗

江西省日前印发了《关于定期开展从优秀村(社区)干部中公开选聘乡镇(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关于定期开展从优秀乡镇(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街道)机关领导干部的实施意见(试行)》,打通优秀基层干部晋升通道。

根据实施意见,从优秀乡镇(场、街道)事业编制人员、村(社区)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街道)机关领导干部,坚持竞争性选拔、分类选拔,实行定期选拔,每2年开展一次。

选拔对象除符合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事业编制人员必须在乡镇(场、街道)工作满5年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村(社区)干部必须为任现职连续满5年以上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任村(社区)主任、党组织书记累计满7年以上且现在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岗位上工作,或任现职连续满9年以上的村(社区)主任,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大学生村官必须为服务期满且已转为事业编制或考录为公务员,或者从选聘到村任职起工作满4年且目前仍在村官岗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随着政策逐步向基层倾斜,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晋升通道无疑会变得更加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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