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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退休养老金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5月20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的人员,下同)。本市近期将贯彻实施,并从1月1日起补发。

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

这次调整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包括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一是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三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25元。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月增加额为30至90元(具体见下表)。其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年限。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3.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3%计算增加。

这次调整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即全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都按统一的额度增加,体现公平。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划分为7个档次,分别增加一定数额的待遇,主要体现长缴多得。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按退休人员12月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增加,主要体现多缴多得。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40元和80元。其中,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250元、150元和280元。

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三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通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企业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制定。按《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11连调,从1月1日起补发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对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统一的调整机制。由国务院统一部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制定全省的统一政策,各市贯彻执行。凡全省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

国家从20至今连续十一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本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规定,积极筹措资金,为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了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已从20的787元增加到的2655元,人均增加1868元,增幅为237%。今年是第十一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增幅10%。近期本市贯彻实施,并从1月1日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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