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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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题目,维护参保职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多少划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划定,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合用于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必要治理跟尾手续的职员。已经凭证国度划定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
第三条
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划定的领取前提时,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
第四条
参保职员需治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划定确定报酬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相关归集至报酬领取地,再治理制度跟尾手续。
参保职员申请治理制度跟尾手续时,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治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