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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621元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2008年深圳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621元,适用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自2009年7月1日起,深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将按3621元计算,比去年的3233元上涨了388元。这意味着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调为2173元。而深圳市最低工资将不会调整,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

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这比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上涨了4656元(月平均工资上涨了388元)。因此,自本月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

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调整为10863元。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今年深圳市不调整最低工资。今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

非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

另外,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0863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

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0863元;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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