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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职工买社保 请为工伤赔偿“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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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职工上班遭遇工伤该找谁承担责任呢?7月22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法院支持了原告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以此警示用人单位要依法为职工购买社保。

2013年2月15日,原告詹某进入被告四川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同年5月10日,詹某乘坐该公司车辆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为詹某支付医疗费9000元,但拒绝赔偿詹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詹某就此向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经过劳动仲裁后,詹某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四川某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8286.84元。

庭审中,该公司称,已为詹某支付了医疗费9000元,其它费用不愿再承担。而詹某的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最终,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四川某公司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致原告詹某因工受伤后无法享受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相应支付责任。最后法院对原告詹某请求该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18286.84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本案是涉及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的典型案例,法院的判决无疑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既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企业自身权益的一种有效维护,各用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否则,一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企业则将承担多项赔偿责任。(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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