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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和天津关于公布全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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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6〕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1元、15.5元、13.9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5〕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6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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