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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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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在湖南某槟榔厂工作的株洲籍职工向株洲市总工会职工帮扶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唐文娟寻求帮助,他们希望唐律师可以利用法律的武器,讨回槟榔厂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给他们的经济赔偿金。

【案情回放】,强强(化名)与几个老乡一起来到槟榔厂上班,并与槟榔厂签订了合同,合同2018年年底到期。可今年春节过后不久,强强与老乡们接到通知,让他们不用再上班了。无故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强强和老乡们找到槟榔厂人力资源负责人,要求进行经济赔偿。可人力资源负责人拿出的合同让强强顿时傻了眼,原来强强和老乡们与槟榔厂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该厂的人力资源负责人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为由,表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拒绝支付强强和老乡们经济赔偿金。

【案情分析】“相比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受到的法律约束少得多。”唐文娟律师解释,针对企业存在的这种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定类似的劳动纠纷案时,不会根据书面合同裁定,而是根据实际的劳动情况而确定劳动关系,再进行裁决。就本案而言,强强和老乡们与槟榔厂签订的合同,书面上看起来是劳务合同,但本质上应属劳动合同。

争议一:强强和老乡与槟榔厂的关系是平等关系还是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在本案中,强强和老乡们遵守槟榔厂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定,上下班实行打卡制,并且住在集体宿舍,还按照公司要求进行加班。工作的时间、地点、劳动方式都是听从槟榔厂的安排,劳动者不存在随意自由的劳动方式,这就证明两者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事实上执行的是劳动合同。

争议二:为职工缴纳保险是否就能判定是执行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强强和老乡在槟榔厂工作期间,槟榔厂发放的工资是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工作期间厂里还为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凭借这方面的证据,可以判定双方执行的是劳动合同。

争议三:劳务合同是否适用于强强和老乡们?

一般来说,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这三类人员已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即已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

而强强和老乡们不属于这三种范围内的人员,具备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再加上他们与槟榔厂有行政隶属关系,槟榔厂为他们购买三险、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这些都表明强强和老乡们与槟榔厂实际上是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一定擦亮眼睛。”唐文娟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分辨清楚,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此案株洲市劳动仲裁院将择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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