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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精华篇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四类重点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户口,居住房屋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且无其他安全住房。

所有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户必须是农村户口,同时坚决不能重复申报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或多头申报享受其他农村建房补助政策(地灾避险搬迁、土地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拨付

2018年C级危房改造的四类重点对象按照每户0.8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D级危房改造的四类重点对象按照每户3.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县财政补助1.5万元)。

补助资金到位后,根据目标任务下达情况直接将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竣工一户、验收一户、合格一户、拨付一户。

三、改造建筑面积标准及风貌管控

(一)建筑面积。原则上,3人以下(含3人)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二)房屋建设外观和颜色。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建房屋外墙颜色必须保持风貌上整体和统一。具体由乡(镇)决定使用的户型图集为准,图集参照全县安居扶贫建筑设计图集。

四、申报实施流程

(一)农户申请。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籍和身份证明、房屋改造前照片等材料。

(二)村组评议。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群众大会进行评议,决定是否纳入政策补助,并将评议结果予以公示。经评议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对公示有异议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进行农户身份认定(特殊困难群众)和重复筛选,并组织人员入户核查。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居)委会,并说明原因,核查结果要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扶贫移民局对申请农户身份进行审核后,再报送县住建局(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若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乡镇,并说明原因。

(四)施工建设。经乡镇村建、国土、林业等站所联合选址、审批后进行建房,做到“三避让”,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要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加快农房建设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住房建设主体全面完工。

(五)项目验收。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村建、国土等乡镇职能站所参与,对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和达标认定书,原则上完工一户验收一户。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核验。

(六)户牌上墙。验收合格后,在改造后的住房明显位置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

(七)资料归档。乡镇要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管理规范。档案内容包括农户申请资料、公示资料、房屋改造前中后影像资料、验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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