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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危房改造政策,甘肃危房拆除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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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18?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我省以“两州一县”和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三个层面分别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最高补助2.5万元。

今年实施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3.76万户

《方案》指出,以“两州一县”和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为重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坚持安全为本,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坚持阳光操作,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018年实施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3.76万户,同步完成其他农户危房改造;2019年实施剩余的四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2020年全面收尾。

《方案》指出,危房改造有拆除重建、加固改造、政府统建、房屋置换等四种方式。

D级危房原则上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居住C级危房但有自筹资金能力的农户可通过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因地制宜推广和鼓励C级危房采取加固方式进行改造,鼓励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除险加固。自筹资金不足和不具备投工投料能力的特困户,可由县市区政府通过差异化补助、统筹整合资金的方式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幸福大院,或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拆除重建或维修加固。根据群众意愿,可通过置换或长期租赁现有闲置公房、村内闲置农房的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重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对于兜底改造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省级补助按照“两州一县”、省定深度贫困县及其他县区三个层面分别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5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5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1万元。

家有汽车等四类人员原则上不得纳入补助范围

《方案》明确,2018年同步做好四类重点对象以外的其他农户危房改造工作,对“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有消费性汽车、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的“四类人员”做甄别处理,原则上不得将其纳入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范围,但确为他人借农户之名登记购买商品房、消费性汽车等情形的,要予以核实登记,并将农户按程序纳入危房改造范围。

精准确定补助对象

《方案》指出,对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及其他住房补助项目的,连续2年且每年外出8个月以上、又无建房意愿的,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建房的,子女分户拆户拒不履行赡养义务、且子女有安全住房并能满足居住需求的,可不列入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对长期无人居住、异地有安全住房、自愿放弃政府补助不愿新建改造等情况,要进行造册登记,实行特例备案制度。

按照“五个不补”进行严格管控

《方案》指出,各地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农户建房承诺书、施工安全责任书、建房许可告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四书一报告”制度。按照“五个不补”(严重超过规定建筑面积的不补助、借贷资金超过5万元的不补助、工期超期6个月的不补助、房屋质量不达标的不补助、原危房不拆除仍用于居住的不补助)的要求,对建房面积、质量安全和举债建房进行严格管控。

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资金

原则上,按照批准开工后拨付30%、施工过程中检查无问题再拨付30%、竣工验收达标后再拨付剩余40%的程序拨付补助资金。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分阶段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的具体办法,督促加快建房进度,确保建房质量。

《实施方案》明确,省级补助按照“两州一县”、省定深度贫困县及其他县区3个层面分别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各地要按农户贫困程度、改造方式等,制定分类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两州一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1.1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1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1万元。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8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8万元。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其他县市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0.6万元。低保户(含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

其他农户由省级财政资金户均补助0.8万元。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

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他贫困户,由村民委员会提供家庭收入的证明;住房危险程度(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并有户主在危房前的正面照);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愿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符合条件的农村危房户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会应协助申请。

(二)村级评议

村委会收到农户危房改造申请后,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符合改造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XX县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属于新建房屋的,还要同时签订建新折旧协议,一并上报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镇级审核

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要在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明显遗漏农村贫困危房户的,责成村委会重新申报。

(四)县级批准

县级政府对镇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复核。对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根据专业人员对住房危险程度做出的鉴定意见,核定改造资助方式及标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要在村委会和村小组进行张榜公布。

(五)市级备案

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名单等信息报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组织实施

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危房改造户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开工建设: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批准用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庄空闲地的,由镇政府批准建设;2.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含简易图)或已选定参考样图;3.已选定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4.已筹集足够的建设资金。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图纸、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不得偷工减料,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七)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由县级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建设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合格的,准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补助方式

经验收合格的危房改造户,镇上将完善危房改造户的的档案资料,按照县级标准,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到危房改造户所留卡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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