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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乡村医生新政策及养老退休金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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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是中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那么2020年青海乡村医生有哪些新政策规定呢,青海乡村医生退休金有哪些新规定呢?本文小编为你解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实现全省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范围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职责标准

(一)乡村医生职责。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藏(蒙)医药方法为农牧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新农合医疗保障服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填写上报医疗卫生服务统计报表,保管农牧民健康档案等卫生信息资料。

(二)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应设置在人口居住集中、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地方,并尽量与村委会等村级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在同一地点。

(三)建设标准。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每所40~60平方米,达到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四室分开,规模较大的应将诊断室、药房、治疗室、防保室和观察室五室分开。基本诊疗设备按标准由各级政府同步配齐,药品周转金由县级财政按照每村卫生室3000元的标准安排。

(四)人员配置标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配备2名以上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乡村医生以县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2011年底前每个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地区按执业注册有关规定,招聘中专以上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执业注册。严禁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每两年开展1次乡村医生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加强县级卫生部门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联系的管理机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根据《青海省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青发改社会〔2010〕1681号),加快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临床进修、对口帮扶、全科医学教育等多种方式,通过举办在岗乡村医生短期培训、组织在岗乡村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进修、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帮扶、依托卫生信息网络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等,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大力推广农牧区适宜卫生技术在基层的广泛、规范、合理应用。各级财政解决专项经费,对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村医补充和退出机制,村医年满60周岁离职,因村医补充困难、名老中藏(蒙)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需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服务年限不得超过5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制定优惠政策,吸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中适合担任乡村医生的人员、城乡医疗卫生机构退休医生、乡镇卫生院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四、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地)、县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州(市、地)、县政府是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主体,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细化实施方案,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全力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完善政策,统筹协调,积极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投入,确保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资金的落实;省级卫生部门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加强乡村医生的准入、培训、考核、监督管理,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提高乡村医生的卫生服务能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利用新农合制度加强医药费用监管;省级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任务,加强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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