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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0〕74号),深入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会议精神,深化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秩序,营造阳光公正的义务教育招生氛围和良好的教育生态,让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现就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招生政策

(一)落实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从实际出发,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办学条件、学位数量、交通状况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片区范围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如果因生源变化或新建学校投入使用等因素,招生片区范围有较大调整的,要提前对外公布,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的地方,可根据实际稳妥推行多校划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网上报名划片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网上报名划片或对口直升、电脑派位方式入学,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保障教育公平。

民办义务教育占比偏高的县(区)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坚决防止将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要坚持义务教育国家办学主体和公益属性,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权利。

(二)坚决落实免试入学规定。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当地教育部门公布的招生片区或范围进行招生,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笔试、面试、面谈、考查、测评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三)严格落实优质均衡政策。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要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备师资,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班;已经批准设立的实验班,需到省教育厅重新备案。2020 年,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要严格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四)坚决控制班额招生。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要落实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持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位资源,加快学校建设进度,不断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改革办学模式,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联合办学,扩大城镇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严把招生入学关,坚决治理择校,因校施策,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控制和合理制定大班额、超大班额学校的招生计划。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不得新增55人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确保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超大班额,基本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

(五)全面落实公、民办学校同招政策。公办民办学校实行同步网上报名、同步招生,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组织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河南省教育厅建立了“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适龄儿童少年,通过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学生基本信息采集和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信息发布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规范运行。

(六)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招生工作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审批地要根据每一所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科学核定其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审批地行政区域;审批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审批地行政区域招生,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跨省辖市行政区域招生。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招生范围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和务工经商随迁子女均可报名,报名的民办学校数量由审批地确定。审批地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派位结果即时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掐尖招生。适龄儿童少年应按照随机派位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由审批地教育部门组织采取随机派位方式进行补录。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依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原则上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当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按照公办学校划片办法统一招生。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并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

(七)严禁公办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以集团校、联盟校等形式开展的合作办学予以严格规范,对违规共用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行为要坚决予以限期整改,为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一)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将随迁子女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健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县(区)级以上教育部门要在教育局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咨询)电话。不得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班级。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回乡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政策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因残疾程度较重,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实施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就读(送教)学校,除经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定不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儿童、少年外,做到应入尽入。

(三)落实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政策。对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组织部门选派的艾滋病帮扶人员、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援外医疗人员等优抚对象落实好子女入学优待政策。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家人才特别是医疗卫生工作者,2020 年在子女入学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的前提下,优先安排至优质公办学校。

三、落实控辍保学责任

(一)强化入学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全面落实县(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健全控辍保学联保机制,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依托教育部控辍保学工作台账管理平台和河南省控辍保学管理系统,对全市控辍保学工作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通报。加强教育关爱与帮扶,防止辍学反弹,确保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教育关爱政策,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做好困境家庭学生的帮扶资助工作,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积极通过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申请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失学辍学。

(二)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地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或其他形式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非法办学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一)严肃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二)严格落实招生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义务教育学校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考试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一)科学制定招生方案。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办人民满意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破解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导向,落实中央关于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规定,从治理择校热、消除大班额、控辍保学及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等方面,周密谋划,结合当地教育的实际情况,及早着手,切实制定好本地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方案(或实施细则),于5月10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一科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各级教育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招生入学新政策、新要求,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着力宣传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举措,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积聚工作正能量。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理念,重点培养孩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使其成长为有益于社会的人。要着力宣传好国家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和资助政策,帮助解除后顾之忧。要及时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出台重大招生制度改革举措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确保社会稳定。

六、健全招生监管与问责机制

各地要建立健全监督和违规违纪举报及申诉受理机制,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中的违纪事件,及时处置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发问题、突发事件,消除影响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苗头。对违规的公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对违反规定的民办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未实行100%随机派位录取的,除对民办学校处罚外,还将追究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任。对违规违纪的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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