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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政策及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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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我区中小学招生秩序、确保大班额基本消除目标如期完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现行教育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切实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零择校”基础上,保障辖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接受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相对就近原则。凡年满6周岁(入学当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且具有赣县区户籍的儿童,应当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强化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属地乡镇控辍保学责任,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收义务教育的权利。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入学,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二)公平公正、阳光招生原则。严格实行“零择校”入学政策,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做到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公开,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

(三)户籍优先、有序保障原则。以适龄儿童的户籍及实际居住地为主要依据,实行“户籍优先、学位限量、分类保障”的办法,安排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乡镇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教育部门依据辖区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服务范围。

(四)适度调节、促进均衡原则。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2020年基本消除大班额等政策规定,结合区域生源数量和学校学位的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从严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原则上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其它年级原则上控制在56人以内,在促进均衡的基础上切实做好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安置工作。

三、学区划分

(一)城区学校。城区公办学校由区教科体局根据各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等合理划定招生学区范围,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见附件。

(二)农村学校。农村小学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以村委会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定招生范围;偏远山区可根据交通状况、路程远近、生源数量等情况,就近跨村委会或自然村划定招生范围。农村小学毕业生原则上按属地原则或原定学区,直升其户籍所在乡镇或学区初中学校。各乡镇中小学在区教科体局职能股室的指导下,负责本校学区划分和招生工作统筹。情况复杂的乡镇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要预先报区教科体局备案方可施行。

(三)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实行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同步报名、同步录取,不划分学区,面向全区按照“学生自愿,录满为止”的方式,招收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若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则采用电脑派位方式,随机录取。其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及收费政策应报区教科体局审批备案方可实施。

四、招生办法

(一)具有赣县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家庭情况,按照“户籍优先”的原则,由其户籍所在乡镇学校按学位保障先后顺序依次录取。

1. 确保赣县区各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乡镇(学区)公办中小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2. 在各乡镇公办中小学校学位有余量的情况下,有序分类、尽量保障以下类别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父(母)在赣县区购买权属房产(入住须满 3个月以上)、租住廉(公)租房(入住须满 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购房、租住廉(公)租房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安排其入学。

(2)父(母)在赣县区经商、办厂、办企业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核发须满3个月)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经商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安排其入学。

(3)父(母)在赣县区务工(务工企业须为其购买社保达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务工企业所在乡镇申请入学;若申请入学学校无学位,则由原户籍所在乡镇学校安排其入学。

3.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赣县区其它乡镇户籍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按照户籍对应原则,在户籍所在乡镇中小学校申请就读。

4. 赣州市中心城区所属的章贡区、南康区、蓉江新区、经开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在赣县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参照上述2、3两点规定。

(二)赣县区户籍适龄残疾少年儿童入学

赣县区户籍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根据“一人一案”原则确定合适的教育形式。

1. 轻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招生片区的学校接收随班就读。

2. 中度残疾儿童少年,由赣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在学位允许范围内接收就读。

3. 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招生片区的学校实施送教上门。

(三)现役军人、市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入学

根据《赣州市教育局、赣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01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赣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教基字〔2018〕87号)以及江西省教育厅、省卫健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教育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赣教办字〔2020〕02号)等规定,提供市、区相关部门的权威佐证材料,经核实并向社会各界公示无异议后,在其父(母)工作地就近就便优先安排。

(四)因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建设等拆迁家庭子女的入学

1. 适龄儿童少年属政府拆迁户子女的,其父(母)房屋征收后已经实行安置(含货币化安置)的,持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赣县区拆迁办或镇政府公章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安置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2. 尚在拆迁安置过渡期内的,凭家庭房屋征收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协议及加盖赣县区拆迁办或镇政府公章的协议复印件、被征收人和其子女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租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证明、租住合同等),可继续在征收前房产所在学区申请入学,也可在租住房屋(实际居住地)所在学区申请入学。

(五)父(母)在非户籍所在乡镇购房的赣县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赣县区范围内非户籍所在乡镇购房的,须提供其父(母)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该房产入住证明(对应户名的水电使用凭证)作为入学申请依据。

2.商业公寓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以及非婚、非直系亲属间共有的房产,均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依据。

3. 未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个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不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依据。

(六)父(母)在非户籍所在乡镇经商(开厂、办企业)、务工的赣县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非户籍所在乡镇经商(开厂、办企业)的,需提供父(母)为法人(负责人、股东、合伙人)登记信息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发须满3个月以上)作为申请入学依据。

2.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非户籍所在乡镇务工的,需提供用工单位按规定为其父(母)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凭证(社保个人账户对账单)作为申请入学依据。

(七)关于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区、市)、本省外县(区),随父母到赣县区同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即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1.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两为主”原则安置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2. 充分保障父(母)取得赣县区公安局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有效居住证核定的居住地公办中小学校入学。

五、转学规定

1.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的政策精神,保证2020年全区义务教育及高中学校大班额基本消除,非起始年级超过56人(含56人)的班级,严禁接收转入学生。

2. 适龄儿童少年具有申请转入学校所在乡镇户籍(落户须满3个月)的,可申请转入其户籍所在乡镇公办学校就读。若户籍所在乡镇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教科体局负责统筹调配。

3. 在申请转入学校有学位余量的情况下,若申请转入对象总数超出该校该年级学位余量,则由转入学校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和家庭情况,按下列顺序依次安排。

第一顺序:父(母)在赣县区范围内非户籍所在乡镇购买权属房产(入住须满 3个月以上)、租住廉(公)租房(入住须满 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购买权属房产、租住廉(公)租房地所在乡镇学校申请转入。

第二顺序:父(母)在赣县区范围内非户籍所在乡镇经商、办厂、办企业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核发须满3个月),或父(母)在赣县区范围内非户籍所在乡镇务工(务工企业须为其购买社保达3个月以上)的赣县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其父(母)经商、办厂、办企业、务工企业所在乡镇学校申请转入。

4. 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转入我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须取得赣县区公安局核发的有效居住证。

5. 已在赣县城区公办学校安排就读的,不受理其在城区公办学校之间的转学申请。

6. 原在梅林镇民办学校就读,现申请转入梅林镇公办学校就读的,按转学有关规定执行。

7. 高中阶段的转学,在满足同级互转原则的前提下,按《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8. 转到县外学校就读的,到原就读学校领取电子学籍表后,直接到转入学校提交申请。

说明:凡在入(转)学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含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同时追究证明出具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入学对象,不得受理其入学或转入申请。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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