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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最新消息,7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532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1874元。依据上述标准,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所调整。

  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44.33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2126.60元,月平均工资的300%为10633元。据此,自7月8日起, 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每月缴纳标准为:按省月社平工资40%缴费标准为284元、按省月社平工资60%缴费标准为426元、按省月社平工资100%缴费标准为709元、按省月社平工资200%缴费标准为1418元、按省月社平工资300%缴费标准为2126元;也可以在283.55元至2126.6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544.33元计算。7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此外,7月8日以后还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业务。

  特别提醒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采取按月、季、半年或年度进行缴费,并请尽可能提前缴费,以便躲开年底的缴费高峰,保证在12月20日前缴纳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允许跨年度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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