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学网 > 养老保险 > 正文

山西城乡居保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互转

更新时间:上大学网

  在农村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工作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两种制度能否衔接?7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本月起,我省将原先的新农保、城居保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互转衔接办法同步施行。

  据介绍,新农保、城居保合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行,共同构成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两项制度的衔接将主要惠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后进城务工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两类群体,今后可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中交叉选择参保,可进可退,“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

  记者了解到,缴费期间参保人并不需要办理衔接手续,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衔接手续。这样大大减少了流动就业者频繁办理的麻烦。办理衔接手续时,参保人直接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将根据本人参保缴费情况和意愿,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员的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衔接手续。按照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省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考虑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高,为更好保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对重复参保缴费时段,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的缴费。

  对于重复领取两项养老保险待遇的,要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要予以退还。

中国点击率最高的一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