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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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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

  一、哪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可否只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1993年3月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1、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

  2、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退休当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七、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又如何处理?

  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八、补缴费时间对领取养老待遇有何影响?

  1、在1月及其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在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2、对2月至我市度社平工资公布之月,办理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的,从其领取待遇之月起计发增加的养老待遇。

  3、1月及其以后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九、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新增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以上三类人员,不得补缴1993年3月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完清1993年3月以前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十、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是否享受养老金调整政策?

  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十一、在哪里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已参保的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未参保的向户籍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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