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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险“双险制”的推行浅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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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同理赔金额的保险产品;二要适当提高赔偿限额,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转嫁医疗风险;三是促使保费厘定的合理化。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制定差别费率,改变目前较为粗放的费率厘定方法。

“此外,应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张伟认为,很多国家的保险立法规定:受害第三人有权直接向责任保险人请求赔偿。因为医疗责任保险为第三人保险,其最终目的是保护第三人利益,所以要真正发挥责任保险保护第三人的主要功能。

健全医疗法律制度为“双险”松绑

目前,江西省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根据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及国家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保监会、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而导致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增加了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的不确定性。”张伟认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束缚了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使保险公司对法律确定性缺乏必要的预期,从而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持谨慎态度。

“因此,应该明确医疗纠纷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张伟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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