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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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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企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可以实现衔接,长期以来职工在不同的养老制度之间转移接续的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鼓励更多的人将“城居保”转为“企保”,但缴费年限不能算为“企保”年限

根据《实施意见》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对于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企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如果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可以先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城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保”缴费年限。如果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同地方,可以提出申请。

“企保”转“城居保”时,其缴费年限可算为“城居保”年限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应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只能享有一个养老保险金

目前省内已有一些进城务工农民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企业职工退休金。这些人群中,极少数人同时享受着家乡的城乡居民养老金。我省此次明确,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两个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城居保”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负责从“城居保”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我省规定,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衔接手续的,不再变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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