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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江西被征地农民可获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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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下月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可获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具体情况请看上大学网为大家收集的内容:

9月29日,从江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调整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江西从下月起,实施征地补偿新标准,被征地补偿平均增幅将达23.09%,并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标准提起并预存”。

现行征地补偿标准5年前制定

据了解,江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测算县域范围内农用地综合收益值的基础上,综合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则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

江西省现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2010年底制定的,自2011年3月1日实施以来,该标准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和需要,有必要调整该标准。

首先,国土资源部和江西省政府都曾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其次,由于江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的主要参数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原标准与当前江西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

再次,在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一部分土地资源不可避免地被占用。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被征地农民在支持项目建设的同时,普遍期盼能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切实解决自身的后顾之忧,保证长远生计有保障。

新标准执行后水田不低于3万元/亩

江西省国土厅党组书记、厅长刘定明告诉与会媒体记者,本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整,覆盖江西全省,涉及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只涉及南昌市的13个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此次调整,遵循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水平,调幅适中、横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按照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30000元/亩,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等原则把握,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

此次调整仍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其他地类的补偿标准在水田的基准上设定系数确定,系数具体为: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补偿标准不低于水田标准的1.0;旱地、宅基地不低于0.67;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0.35;未利用地不低于0.2。

从江西全省平均水平看,调整后,江西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旱地及宅基地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平均为23.09%。

被征地农民可获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据江西省国土厅总规划师梁春祥介绍,此次江西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标准提起并预存”。

预存制度建立后,江西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其中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其他项目用地则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存。未按规定预存社保资金的,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在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将根据国土部门的告知函,按实际征地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人社部门则根据国土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但是,这次新标准不适用于国家和江西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国家和江西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则按照江西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政府、村委会无权实施征地

据透露,根据相关规定,江西省涉及征地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法履行“告知、确认、听证”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在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时,一定要有村民代表的参与。

尤其值得强调的是,江西省各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征地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征地中的文书(如征地公告)、协议(如征地协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或签订,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承担征地中的协调、协助等具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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