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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起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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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厦门市变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扣费期,明年起,每年1-3月份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据厦门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此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自然年度采取预缴方式,每年12月份至次年的2月份为下一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由于采取预缴方式且又跨年度,给统计、预算、决算造成诸多不便,因此,厦门市人社局和厦门市地税局共同召开社保工作联席会,决定将原来的缴交时间变更为“每年1-3月份为当年度城乡养老保险扣费期”。

据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下一年度视同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无须重新登记。城乡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前一年12月31日之前)向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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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的定义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需强调说明的是,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二)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三)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养老保险如何计算

(一)如何计算

1、企业缴费额=核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0%;职工个人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8%(目前为8%)。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费额=核定缴费基数×18%。例如:2003年4月份河北省宣布的2002年度省社平工资为每月747元,因此缴费基数可以在747?2241元之间自主选择。全年缴费金额起码为:747×18%×12=1613.5元,最多为:2241×18%×12=4840.6元。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比例

缴费比例分作以企业参保和以个体劳动者参保两类:

1、各类企业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按个人缴费基数的7%缴费(2003年为7%,两年进步一个百分点,终极到8%)。职工应缴部门由企业代扣代缴。

2、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按缴费基数的18%缴费,全部由自己负担。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核定缴费基数以河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均匀工资(简称省社平工资)为基准。

1、企业职工凡工资收入低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省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但是最高不得高于省社平工资的300%。

2、个体劳动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资以上至30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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