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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改革缴费比例新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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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其中,W1与V1、W2与V2……Wn-1与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V1、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在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b=Vn-1×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t2=(W1/V1+W2/V2+……+Wn-1/Vn-1)/M

五、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国家要求设置改革计发办法的过渡期。过渡期为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

1、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原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3、本通知所称原办法,是指本通知实施前执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统一使用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本通知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计算其生活费所使用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照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各种折算工龄均不视同为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

八、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指单位欠费或个人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在计算历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满12个月的情况计算,但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

九、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指当地(统筹范围)政府规定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保底封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前,仍使用原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在用新办法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指数小于0.6的,按0.6计算;当年指数大于3的,按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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