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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及退休工资计算方法和账户查询图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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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1]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会[2011]5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程,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应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年度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决算。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严禁用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基础养老金,确保做实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第八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三十五条 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采取增加或调整整合编制等方式,充实加强县(市、区)、乡(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每个乡(镇)调整配备1一3名编制内专职工作人员,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每个乡(镇)配备1一3名新农保协管员;村级至少有1名村干部具体负责办理新农保业务,并为其落实相应待遇,以保证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力量。

第三十六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业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新农保工作经费不得向参保人收取,也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分别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参保人数每年为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切实解决县(市、区)、乡(镇)、村管理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地(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需要。

第三十七条 建立领取待遇资格月审年检制度。认真搞好待遇审核、审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大对享受待遇人员资格确认、监管和检查力度。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支持其建立健全人口基础数据库。农保经办机构每月要在逐级认真申报统计的基础上,通过与人口计生、公安部门统计的死亡人员信息比对,进行领取待遇人员生存状况确认。切实搞好月审年检工作,提高月审年检科学性和准确性,防止养老金虚报冒领。

第三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管,并对农村居民的参保情况做到终生记录、跟踪和服务。

第三十九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统一配置硬件设备,统一业务软件,统一工作流程,实现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联网办公,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一网联”的信息化手段,加速实现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为参保人员缴费、享受待遇提供便捷、规范、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九章 制度衔接

第四十条 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达到领取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执行,符合条件者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达到领取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一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推行新农保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区新农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市)、县(市、区)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经办服务、监督管理及政策宣传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汇总与上缴,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公布,养老保险待遇初审、养老金发放;村民委员会根据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新农保工作。人事编制部门要为各级农保管理经办机构落实必要的编制和人员,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口计生、公安部门要为农保管理经办机构提供人口基础数据。农牧、残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四十五条 将新农保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行重点督查考核。自治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评,对积极组织实施、管理严格规范、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及时通报表彰,对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积极推进工作者进行通报批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农保基金划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新农保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造成新农保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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