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调最低工资,北京最低工资调整时间新标准
北京最低工资标准
1、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22元/小时;
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52.6元/小时;
4、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应得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5、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并可以按下列标准请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①欠付六日以上(不含六日)一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20%的赔偿金;
②连续欠付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50%的赔偿金;
③欠付三个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资部分100%的赔偿金。
有关北京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政策文件】:关于调整北京市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京人社劳发〔2017〕149号
【公开责任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执行时间】:2017年9月1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 切实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10.86元、每月不低于189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774元。原则上不允许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9.9元/小时提高到52.6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