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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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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2015住房公积金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为认真贯彻泰安市委十届九次全体会议关于“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研究,加强调研,结合泰安实际,并积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分别按规定程序,出台了一系列降低门槛、放宽条件的惠民、利民政策,不断加大了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本次住房公积金新政已于近日按规定下发执行,主要内容是:

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是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认定日期由原1年延长至2年;购买二手房的,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认定日期由原6个月延长至1年。降低了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并放宽职工申请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减轻职工购房压力。

二是提高贷款额度。根据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报管委会批准,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同时将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三是新增异地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职工,在泰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是降低贷款费用。进一步明确抵押登记费由受托银行承担,不再向借款申请人收取。同时积极创新和改进担保方式,为贷款职工提供可自主选择的多种担保方式,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最大程度地维护职工利益。

五是开展“商转公”贷款。允许缴存职工将已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

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是放宽租房提取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简化了提取要件,更加方便了职工提取。

二是放宽购房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将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延长到3年内。可先提后贷,职工提取公积金后符合贷款条件的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积极支持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按规定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是扩大提取范围。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提取使用效率。

以上政策的实施,将对提高我市个人公积金贷款发放率、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必将进一步加快释放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力拉动全市住房消费,有力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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