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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最高可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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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单位不缴公积金最高可罚5万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11月24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长沙住房公积金重大性质执法决定标准和范围》,明确: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最高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手段提取或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可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以下5类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以欺骗手段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扰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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