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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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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开始起草,收受礼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但因其事关反腐而备受关注。

制定收受礼金罪的用意,在于弥补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反腐要求的脱节。不仅如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经多处了解,刑法修正案(九)还将对受贿罪量刑进行规范化,受贿罪量刑标准将不再以5000元、5万元、10万元三个“尴尬”的数字为量刑标准。

拟增设收受礼金罪

“收受礼金罪将是独立于受贿罪的新罪名,而不是受贿罪的附属罪名”,9月28日,刑法学权威、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储槐植告诉记者。

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这意味着,“被告人构成受贿罪,必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储槐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变相受贿行为,即官员慢慢被收买,却无法证明其为他人谋利”。

“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腐败分子的贪腐数额特别巨大,最后进入司法程序时,受贿数额却只有几千万、几百万的原因,大量的贪腐金额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找不到因果关系”,一名接近立法机关人士说。除此之外,缺少对因果关系的认定,还会引起有些被告人的不服。

多名刑法学者证实,收受礼金罪已写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礼金达到一定数额,哪怕证明不了为他人谋利也可以定罪”,储槐植说。

“当然,收受礼金罪的量刑也要比受贿罪轻一点”,他说。

在上述接近立法机关人士看来,增设收受礼金罪,是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的问题。

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公约》规定,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足以构成受贿罪,并未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呼吁设立收受礼金罪最早出现在1997年,刑法学者周振晓当年在《杭州大学学报》的一篇文章中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收受礼金罪。

亦有刑法学者表示不同意见,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多名刑法学者表示不需设立收受礼金罪,“而只需对现有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重构”。

今年8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曾表示,可以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做一些修改,但是,不宜完全取消,否则可能将一些正常人情往来也变成犯罪行为。

受贿罪量刑不再“唯数字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反腐败的规制,还包括重构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中,受贿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划分为4个标准: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受贿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只受行政处分。

这在现实中造成了量刑标准的不统一,“比如有人受贿8万元,被判刑8年,但有人受贿80万元,却可能只被判11年”,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

“因此,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希望像盗窃罪那样,取消受贿罪量刑的具体数字标准”,张泗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储槐植告诉记者,起草刑法修正案(九)时,有意见称取消受贿罪量刑中五千元、五万元和十万元的具体数字标准,只使用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等模糊概念,“具体数字标准用司法解释确定”,他说。

“这种意见在起草刑法修正案(八)时就已提出,但在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一个月,被取消了”,储槐植说。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提出疑义。有人认为,受贿罪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是在1997年提出的,现在应该大幅提高,至少提高10倍。”9月28日,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上,广西政法干部学院教授欧锦雄说。

还有观点认为起刑点应该降低,原因是“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大于盗窃罪,而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是1000元至3000元”,他介绍,“还有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应该‘零容忍’,因此量刑起点不设数额”。

欧锦雄的观点是,以最低工资倍数作为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由于最低工资是最弱势职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所以可以体现出受贿罪被害人的痛苦程度”。

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进一步明确,是量刑规范化制度推进的一部分。经过多年试点,2010年,最高法院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范了15个罪名的具体量刑标准。

有知情人士称,这15个罪名涵盖了我国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75%,但不包括受贿罪。上述知情人士称,有关部门已计划扩大量刑指导意见中的罪名数量至约30个。

受贿罪量刑中另外的缺陷,在于其并未设置管制刑和罚金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结果是,受贿犯罪大量应用缓刑,造成轻刑化严重,带来对受贿罪犯打击力度过轻的质疑。

延伸阅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今日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制度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

据中新网8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今日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制度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的修改是一次比较重大的修改,这次刑法修改体现了三中和四中全会,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充分总结了司法实践的经验,回应了社会的关切。

郎胜介绍,在这一部修正案里,调整了刑法的结构,减少了死刑的罪名,加大了对恐怖和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特别是对一些弱势群体,老年人、儿童、妇女的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关于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律的一些调整,应当说,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犯罪的一些法网,进一步完善了有关的制度,加大了对这类制度的惩处。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法修正案(九)在反腐败制度方面的一些比较重要的修改完善的地方。这些修改完善的地方主要是针对当前反腐败的形势,呼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落实中央有关的任务要求。具体的有三个大方面的修改和完善:

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这次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原来的法律规定是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现在这个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严密了惩治刑事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了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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