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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工资交税,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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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通过现行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季节工、临时工、大学实习生取得收入适用何种税目:

1.《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87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5〕101号):劳动法颁布后,原劳动部于1995年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实践中没有将实习学生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围。

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4.实习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

答: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应当根据企业与实习生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和实际实习方式判断适用的所得项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同实习生签订合同。只要受雇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合同期间受雇者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单位为实习生支付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应掌握以下七个原则:一是用工目的不是某一特定或临时性事项。二是一般签订用工协议。三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四是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五是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六是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七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果季节工、临时工、大学实习生(包括假期勤工俭学)取得收入符合上述七项规定,则为工资薪金所得,反之则为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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