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上大学网梳理了双鸭山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一、双鸭山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和狂犬病防治工作 ,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 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治安秩序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城市及近郊区、县政府所在镇、工矿区、游览区、疗养区和港口、机场周围五公里之内区域禁止养犬 。
机关、部队、科研、工厂、仓库等单位因科研、警卫、公安工作需要养犬的 , 应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第三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 应按规定到当地畜牧兽医单位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 同时领取犬牌 。
第四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 应对所养的犬实行拴养或圈养 。犬被宰杀或死亡 , 养犬单位或个人在按规定处理完毕后 , 应将犬牌缴还原发证单位 。
严禁涂改、伪造、转让犬牌 。
第五条凡无证无牌犬、未按规定免疫的犬、散放犬、狂犬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应一律捕杀 。
凡被捕杀的狂犬及被狂犬咬伤致死动物的尸体一律深埋至二米以下或焚毁 , 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
第六条出售犬皮、犬肉的 , 应出示当地兽医单位的检疫证明 。严禁在集市上进行活犬交易 。
第七条捕犬工作 , 在城市由公安部门组织进行 , 畜牧、卫生、城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积极参加;在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
第八条各级卫生防疫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
各级畜牧兽医单位应做好兽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和管理及牲畜狂犬病的防治工作 , 监测畜间狂犬病疫情 。
第九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为被犬咬伤的患者认真处理伤口 , 对确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应开具诊断书 , 转指定的防疫单位处理 , 对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应隔离、治疗 。
第十条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 , 或未按规定为犬免疫的 , 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 , 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
涂改、伪造、转让犬牌的 , 按前款规定处罚 。
第十一条经营、出售活犬或出售无检疫证明的犬肉、犬皮的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活犬、犬肉、犬皮及违法所得 , 并可对出售人和收购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二条对倒卖狂犬病疫苗的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疫苗 , 并处二百元以上 , 二千元以下罚款;疫苗交卫生或畜牧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 , 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养犬咬伤人、畜的 , 由养犬单位或犬主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犬咬伤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 阻挠捕犬工作进行的 , 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轻微的 , 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从重处罚 。
第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 , 按国家规定执行 , 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二、双鸭山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1、去各区所在办狗证处,领取一张(犬类办证信息核对表),表格上会需要填写:犬主的信息、所在区县、街道、派出所、邮政编码、性别、出生年月日。
2、填写好信息表后,还会领到一张表格,这个表格上面需要盖2个章,一个是居委会的章,还有一个是所在地派出所的章。
3、经过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缴纳相关费用。
4、带上缴费凭证,回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为爱犬进行身份识别。
5、要给狗狗打预防针。
6、收到办理通知,带上相关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