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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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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限时服务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三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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