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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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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七章 附 则
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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