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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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务
一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条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之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三条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四条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之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之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条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之一切机密。
六条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拖延。
七条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八条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之行为。
九条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播弄是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之事情。
十条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订之。
十一条本公司员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另订之。
九、交接手续
一条本公司员工交接分为:
(一)主管人员交接;
(二)管理人员交接
二条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之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之人员。
三条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之财务及事务。
四条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之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五条一级单位主管主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六条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出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七条所有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上述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八条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上述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九条所有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十条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如有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一条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得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节假日:
.元旦;
.春节;
.妇女节(限女性);
.劳动节;
.国庆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