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休假(出差)管理办法(四)
十二条 因私出境。因私出境的在职职工,不得超过假期日(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十三条 病假。职工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诊断,按出具的病假书请病假。
十四条 事假。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全事假不得超过天。当未休假的应先请休假,再请事假。
十五条 出差。职工因公出差,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确因工作需要需请假或延长时间外,不得无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章 请休假(出差)程序
十六条 职工因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出差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出差)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三天内及时补办。
十七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基本程序:
(一)本人填写《请休假(出差)审批单》;
(二)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的《请休假(出差)审批单》由人事劳资处备案,职工所在部门归档;
(四)职工所在部门按月填写《考勤汇总表》,报人事劳资处备案。
十八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审批权限:
(一)职工休假、请探亲假应经本部门、人事劳资处、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婚假、产假须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所计生委审批。
(三)丧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四)职工请病假,应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部门职工由本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五)职工请事假,部门职工天以下由部门自行审批,天以上经人事劳资处同意后,报所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天及以下报主管领导审批,天以上报所长审批。
(六)职工出差,部门职工由部门自行审批,部门负责人由主管领导审批。
十九条 职工请休假(出差)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按原来报批程序办理销假(差)手续,否则按旷工计算。
四章 考勤及结果适用
二十条 考勤包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内容,各部门应在每月日前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和原因,并将结果报送人事劳资处。
二十一条 考勤结果将作为职工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
二十二条 职工请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岗位薪金不予发放,基本工资和绩效薪金照发。
(二)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
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或技术等级工资加津贴)%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往返路费,全部由职工自理。
二十三条 职工请病假、事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3个月起,工作满XX的,基本工资照发;工作不满XX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三)病假超过个月的,从个月起,工作不满XX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工作满XX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四)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xx各部门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不受上述(二)、(三)项限制,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