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务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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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章缴存
十二条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各单位应当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中心审核后开设电子核算专户,并建立本单位计算机核算系统,按每一名职工核算其住房公积金的收、支、存业务。通过网络定期将住房公积金汇总报表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传送至住中心。
十三条集团公司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日内建立电子计算机核算系统、在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缴款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十四条录用新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新职工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资金的转移和缴交。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续。
四章缴交比例、基数
十五条由集团公司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单位和个人公积金缴交的比例。集团公司分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调整缴交比例;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参照实行。职工个人收入低于元/月,可申请降低本人的扣缴比例。对于不能同步调整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度月平均工资的%。
十六条统一按照养老保险交费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但上下限执行标准为:职工本人上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元的,单位和个人都按元/月核定;上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元的,单位缴交基数按元/月,个人缴交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度实际收入核定。每月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标准。
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二个月,单位和个人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应缴交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八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资金结算中心每月底根据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将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公积金专户。
十九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不能主动汇缴的单位,资金结算中心将作为单位统筹资金强制划转。
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降低缴存比例申请:
(一)连续两亏损;
(二)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团公司职工上一度月平均工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最低缴存比例为%。
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缓缴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