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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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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村级卫生组织建设的意见

(三)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外伤、交通事故、突发自然灾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经会诊决定出院未出院的,自接到出院通知后的一切费用。

(五)患有先天性疾病、预防注射生物制剂、输血、器官移植、心脏换瓣、起博器、假肢(趾)、镶牙补牙、保健药品、美容、配镜等费用。

(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核磁振、ct、彩超、直线加速器、高压氧等)费用。

(七)按规定公布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八)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医疗检查、药品和其他费用。

(九)特护费、空调费、高标准房间费。

六章考核与奖惩

十五条县合管办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十六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报销范围、报销标准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处方权,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按《执业医师法》及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七)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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