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总(十六)
二十三条出国(境)团组应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和总公司制定的出国经费使用标准,提倡节俭,反对浪费。
二十四条出国(境)人员制装补助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境)人员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在出国(境)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领取制装补助费。
七章 附 则
二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由总公司经理办公会决定后加以补充。
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总公司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一章 附 则
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二章 护照的统一保管
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五条规定处理。
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五条规定处理。
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五条规定处理。
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四章 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