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激励暂行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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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分管工作获得一定名次的,以及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安排外出参观考察或疗养。
三章实施激励的程序
九条激励的实施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实施。
在实施激励前,局党组根据准备实施的激励的种类,可以决定通过群众评选确定激励对象后实施激励,也可以直接研究决定激励对象实施激励。
十条局党组决定直接实施激励的,在作出决定后可以公示,也可以不公示。
十一条群众评选确定名额后实施激励的,在实施激励前,通过一定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标准、条件和程序,最后根据评选结果实施激励。
十二条激励的方式可以单一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章附则
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条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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