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三) 更新时间:2024-04-15 03:34:03上大学网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填报验收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三内不予安排新项目。 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并对所作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参加验收工作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监督检查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以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 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高新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点击率最高的一篇文章 ! 1 2 3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