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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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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一、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行政过错,由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实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
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范围、程序和方式按照《惠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效能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应根据情节轻重、侵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研究决定。
四、因行政责任过错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党员及干部管理权限,按《中国cd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党纪责任。
五、因行政责任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六、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下发之前,需指派两个以上同被追究对象谈话,签署相关意见,并做好笔录。
七、本局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如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行政效能监察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效能办。
八、被追究对象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的次日起日内向本局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或惠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九、凡有明确的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案件,由效能办将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十、本局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理:
、一内出现多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应负行政责任调查的;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循私舞弊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等行为的;
、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行为。
十一、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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