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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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局属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度总结,向局党委提出书面报告;各单位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当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责任追究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收取单位、个人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